智能制造全生命周期生态服务平台

首页> 项目申报> 资讯详情

大导演”APP商标侵权华为道歉并赔偿1500W

来源 : 高智 2018-07-13 17:04    阅读量:0   

企业只有获得了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商标以后,才可以更加稳步的发展,在进行宣传的时候,人们会通过商标来记住你的企业,在再次购买的时候,也可以通过商标来找到你的企业的产品,这些都使企业的发展得到了更大的促进。然而,在各行各业仍然会出现类似于商标侵权的事件,一不小心就会走上官司的道路。

近日,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大导演"转让商标侵权案,已经有了结果。商南县人民法院表示,华为终端、华为技术两公司道歉并共同赔偿其1000万元。

大导演”APP商标侵权华为道歉并赔偿1500W0

具体事情是这样的,因认为华为公司推出的手机软件"大导演"侵犯了自家的转让商标专用权,北京睿智高远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高远公司)将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技术公司)、奇鸟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鸟软件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3被告停止侵权,华为终端、华为技术两公司道歉并共同赔偿其1000万元。

睿智高远公司称,2001年7月该公司核准注册了"大导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6月。

华为终端公司开发的一款软件产品,名称标识与"大导演"商标完全相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同时,该公司还利用"华为市场"等手机应用平台、搜索引擎等诸多渠道,宣传推广其开发的"大导演"软件,下载数量至少已达几十万次。

睿智高远公司认为,华为终端公司和华为技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奇鸟软件公司为侵权软件提供下载服务,客观上帮助了侵权软件的扩散推广,为商标转让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应共同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声明: 本网站原创内容,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网站转载内容(文章、图片、视频等资料)的版权归原网站所有。如我们转载或使用了您的文章或图片等资料的,未能及时和您沟通确认的,请第一时间通知我们,以便我们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侵权责任。如您未通知我们,我们有权利免于承担任何责任。 我们的联系邮箱:news@cecb2b.com。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分享到:
参与评论
剩下299
热门搜索
相关问答
中发智造自媒体
微信公众号
头条公众号
微博公众号
最新最热 行业资讯
订阅栏目 效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