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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试行)

2018-04-24 15:19    阅读量:0   

为发挥好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以及孵化器、科技园区等运营机构的作用,充分调动资源推动海淀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海淀区对培育推荐科技企业参加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运营机构进行资金奖励。现发布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政策

推动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以及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区等机构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协同机制,加强政策宣贯和培育,推荐科技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开展培训、推荐并首次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规定数量的机构,给予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各推荐机构。

二、申报主体要求

1、在民政部门注册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注册地必须在海淀区。非实体注册的产业联盟,理事长单位或秘书长单位须为在海淀区注册和纳税,并在海淀园纳统的高新技术企业。

2、孵化器、科技园区经营管理机构须在海淀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且实际办公场地位于海淀区,成立时间半年以上。

3、申报主体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为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4、申报主体需通过开展政策宣贯、专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多种活动形式,辅导科技型企业积极申报并提交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材料,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支持方式

申报主体积极开展工作,推荐并认定首次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数量不少于5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按每培训、推荐一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2000元、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机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各推荐机构。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培育推荐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清单及清单中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函、证书复印件;

五、相关说明

1、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资金补贴不超过申报之日前一个自然年度。

2、计入符合奖励依据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按照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首次认定并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进行核算。

3、各机构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函,若出现同一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为多个申报主体出具证明,则视为无效证明。

4、项目申报请进入海淀区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统一入口(可从海淀园管委会网站专项资金申报链接进入),查看专项申报指南。如确定进行专项申报,点击专项资金名称,网络登录后(已是“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办事中心”用户,可直接登录,否则请新注册用户),浏览事项说明,在线按要求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材料。

申报平台网上预审通过后,须报送纸质材料。书面申报材料必须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软件打印,书面申报材料与网上申报材料不一致,将不予受理。

书面申请材料统一按A4纸型胶订制作,一式二份,装订顺序为项目申请书、附件目录、附件材料,并在书脊上标注申报机构名称,各部分用彩页分开。书面申报书应在封面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六、申报时间及受理单位

申报时间: 2018年4月16日-2018年5月31日

受理单位: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科技发展处

联系电话:段红军 8849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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