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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如何开展园区合作?

2019-12-13 16:36    阅读量:118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宣布,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自此,“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同“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战略相互配合,完善着中国改革开放空间布局。

12月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该《纲要》是指导长三角地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体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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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产业发展的重要承载,各产业园区之间的合作是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的重中之重。梳理该政策文件,中发智造发现,《规划纲要》部署的重要举措,主要包括共建升级产业合作园区、加强国际合作园区建设两大方面。

一、共建省际产业合作园区

1.加强省际产业合作,有序推动产业跨区域转移和生产要素双向流动。

2.推广上海临港、苏州工业园区合作开发管理模式,提升合作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水平。

3.继续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连云港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江苏沿海地区发展。

4.加快推进沪苏大丰产业联动集聚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海宁分区、中新苏滁现代产业合作园、中新嘉善现代产业合作园等一批省际合作园区建设,推动产业深度对接、集群发展。

二、加强国际合作园区建设

1.“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加快推进国际产业双向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2.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加快建设中韩(盐城)产业园、中意宁波生态园、中德(合肥)合作智慧产业园及太仓、芜湖、嘉兴等中德中小企业合作区。

3.加快推进中国(宁波)“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深化与中东欧国家的投资贸易合作。

4.依托重大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和对外投资聚集区,稳步推进建设中阿(联酋)产能合作示范园、泰国泰中罗勇工业园、莫桑比克贝拉经贸合作区等一批境外园区,支持国内企业组团出海

5.支持企业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拉美、非洲、中东欧等地区科学合理建设境外园区,打造一批高水平国际研究机构和海外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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