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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公告,补充“两免三减半”政策适用情形

2019-10-15 12:04    阅读量:304   

中发智造说

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某一产业发展,是国际通行做法。从2000年至今,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发改委等国家部委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两免三减半”与“五免五减半”政策为核心措施,鼓励并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根据中发智造对过往政策的梳理,我们会发现,国家对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产业角度讲, 主要针对两大类企业,一类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另一类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软件企业。其中针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政策,主要体现在“两免三减半”政策上,即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按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为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发展,日前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明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次公告强调,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 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至此,中发智造总结,适用“两免三减半”政策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017年12月31日前投资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 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至期满为止。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0.13微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至期满为止。与之前的“0.8微米”对比,条件更为严苛。

此外,为激活市场活力,吸引国内外投资深入参与我国集成电路产业,促进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本次公告将延续过往政策“一视同仁”的态度——无论是我国的国企、民企,还是在华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只要从事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享受这一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公告,补充“两免三减半”政策适用情形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公告,补充“两免三减半”政策适用情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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