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内容需谨慎 切不可哗众取宠
近日,笔者注意到在第32类酒类产品上,有一个名为"疯狗"的中文商标在商标审查阶段竟然没有遇到商标局的驳回而顺利获准注册了,这不禁引起了笔者的兴趣和思考。
经查,该"疯狗"商标,是"北京度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3日向原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号为29114032,后于2018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水(饮料);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蛇麻子汁;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啤酒;烈性酒配料;制啤酒用麦芽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有效期截止到2028年12月20日。
作为一名商标代理人,出于职业敏感,如果客户在提交新申请时提供的商标标样为"疯狗",笔者认为,多数代理人会告诉客户,"疯狗"一词在中文语境下有不良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能会被审查员认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从而被驳回。但是,现实的审查结果却出人意料,"疯狗"商标竟然没有遭遇驳回而成功注册了!这不能不让人吃惊!试想一下,亲朋好友相聚,大家共饮"疯狗"牌酒水和饮料的场面,气氛必定"热闹"!如果再碰上因饮用"疯狗"牌酒水而酒醉的消费者,大声喧哗争吵甚至打架,该如何形容这个酒水品牌和醉酒闹事的人!当然这仅是笔者的假想,至于审查员在具体审查过程中是如何考虑的,也无从得知。但万万不能仅仅因为这一案例,就对不良词汇抱有侥幸心理。
根据笔者多年的代理经验,商标局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在统称"国家知识产局商标局")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基本保持从严标准,一般情况下,只要商标内容可能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都会被驳回,从而将这种可能性扼杀于申请阶段,从根源上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因此,我们仍然要从普遍认知的案例中总结经验,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小心审查员的"火眼金睛",切不可哗众取宠!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规定可以分为两种"不得使用"的情形:
(1)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经常出现,且被视为民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的商标法,就体现在上述条款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
(2)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通俗地讲,这一条款旨在宣传社会的正能量,抵制负面、消极的社会现象和行为。尤其是在当下的互联网+时代,网络对社会的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和加深,上至老人,下到小孩,时时刻刻,无处不在地使用网络,而网络用词也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一些企业出于商业利益争先恐后地抢占网络用词,以图博人眼球,笼络消费人群。但是网络用词这一新兴事物,使用在特定语境、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就会让消费者产出联想,对于可能产生负面、消极的社会影响的词汇,必定逃不过审查员的"火眼金睛"。
比如,最近热议的第23218651号"Going Down"商标,在商标局和商评委阶段,审查员认为,"Going Down"与"够淫荡"接近,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应当予以驳回;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英文"Going Down"为常用词汇,具有"下降、下沉"的含义,本身并无不良含义,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将"Going Down"认读为不文明用语,因此,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无不良影响;但是,在2019年5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行终1512号判决中,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字母‘Going Down’构成,虽然该字母组合直译具有‘下降;下沉’的含义,但是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具体情境下存在不文明含义。为了引导我国公众树立积极向上的主流文化和价值观,制止以擦边球方式迎合‘三俗’行为发挥司法对主流文化意识传承和价值观引导的职责作用,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本身存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的情形的认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通过商标标志的低俗暗示打擦边球,制造营销噱头吸引公众关注的行为也容易对公共秩序、营商文化、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主要用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但是,商标同时也是一个文化载体,对传播社会文化和价值导向也起着一定的作用。因此,自然人或者企业在设计商标内容时,尤其是在选用网络词汇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切不可哗众取宠。而商标代理机构在接受商标注册申请委托时,也需要充分了解商标内容,客观评估是否容易产生不良影响,从而给客户提供客观公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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