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阿京腾百”商标 后有“京淘亚马”商标 这样的傍名牌怎么看?
前有“阿京腾百”商标,后有“京淘亚马”商标,随着拼多多的异军突起,又出现了“淘拼京”商标。这些剪裁拼凑而成的商标无疑是在蹭知名品牌的商誉。经查询,“淘拼京”商标尚处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阿京腾百”、“京淘亚马”两件商标都已经被提起了商标异议,在此静待这两件商标的处理结果。
近日,检索商标公告,偶然发现了这样一件商标:
申请人分别在35类、41类和43类上申请了京淘亚马商标,以一己之力将京东、淘宝、亚马逊三家电商合三为一,可谓是匠心独运。
这不由得让人联想起了前段时间引发热议的“阿京腾百”商标,申请人剪贴拼合,将BAT加京东尽收囊中,如此壮举令人“敬佩”。
最近拼多多异军突起,占据了电商的又一山头,所以,不出笔者所料,果然有申请人慧眼如炬,带上了它:
这些剪裁拼凑而成的商标无疑是在蹭知名品牌的商誉。
业界将注册商标攀附知名品牌商誉的行为统称为“傍名牌”,当前的《商标法》设置了各种程序来遏制和打击傍名牌行为:在注册制下,知名品牌只要进行了商标注册就能够获得在相应类别上全方位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在商标审查程序中,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都会被驳回;即使有漏网之鱼,通过商标异议和无效程序也能够及时纠正。
然而,商标法似乎并不能明确的对“京淘亚马”“阿京腾百”这样的傍名牌进行遏制:
从近似判断的角度上看,除非商标注册人又注册了“里东讯度”、“东宝逊”之类的商标,组合起来完整的包含知名商标,否则任何一个商标审查员都无法以和他人在先申请或者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为由驳回此种商标的注册申请。这也基本排除了他人以相对理由申请商标异议或商标无效成功的可能性。
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看,虽然一般人看到这两件商标都会意识到申请人是在对知名的互联网的品牌进行剪裁拼接,并投射以高于一般商标的注意力,但也就至此为止了。申请人即使使用“京淘亚马”“阿京腾百”商标,也不会使得消费者错认为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涉及的任何一家互联网大鳄,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也就无从谈起。
即便站在反商标淡化的角度,申请人对这两件商标的使用会导致被攀附商誉的商标显著性淡化吗?会造成这些知名品牌的模糊和污损吗?很难认定。更何况现行商标法也未确立商标的反淡化制度。
而且,从此前的“阿京腾百”商标引发舆论关注一事来看,这种商标不存在对知名品牌商誉的损害,不但没有被损害,反而借助在舆论接收者的意识中被强化了。
如果一定要将这种行为归纳进商标法某一条款中加以惩治,那似乎只能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来规制。但是,《商标法》第十条限制的是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标志,其关注的应该是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2号)也明确指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志或者其本身的构成要素可能产生的消极、负面影响。但前述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很难说对社会造成怎样消极负面的影响,是否在此扩张兜底条款的运用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那么,既然不是所有的傍名牌行为都会侵犯名牌的商誉,也并不是所有傍名牌者都意欲通过使消费者混淆而牟利,傍名牌者的目的可能只是以此种方式吸引一下大众的注意力,我们还需要对这种行为进行遏制吗?
如果从维持市场良性运转的角度看,答案是需要。因为任何一个知名品牌背后都是商标权人通过长期高额投入和经营,名牌本身就附带着投资收益的属性,若允许他人仅仅通过注册几个商标而无需支付相应对价就能侵占到这种收益,那么市场的公平就会被打破。
但是如果考虑到遏制“傍名牌”当前主要是行政事权,在当前《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即将出台,对非常规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打击将更加主动和积极的背景下,如果对这种傍名牌行为的遏制需要扩张商标法的规定,那么引发管的过严、过死的新问题也是可能的。
当前,经查询,“淘拼京”商标尚处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阿京腾百”“京淘亚马”两件商标都已经被提起了商标异议,笔者在此静待这两件商标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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