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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拥有专利证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来源 : 高智 2018-12-18 17:53    阅读量:0   

企业拥有专利证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0

企业拥有专利证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基础专利和改进专利

基础专利,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个行业里面,某个产品必须用到的专利技术,比如高通公司就拥很多3G、4G的基础专利。改进专利,是指他人在原有专利的基础上改进,并取得该项改进专利权的一种专利。

而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指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举个例子来说明,Y公司有一项基础专利,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汽车,其特征在于:包含轮子、发动机和A;Z公司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得到了一项新产品并申请了专利,该产品除了包括轮子、发动机和A,还包括B,那么虽然Z公司可能获得专利权,但是由于其产品包含了Y公司的专利中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轮子、发动机和A),因此Z公司的产品落入Y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Z公司获得了专利权,但其生产的产品还是落入Y公司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诉讼和无效

做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都知道,诉讼和无效很多情况下都是相伴相生的。"你说我无情,我说你无义",换化到知识产权诉讼中,就是"你说我侵权,我说你专利low"。因此,在一方提起侵权诉讼时,另一方的应对策略大多数时候都是提起专利无效(法条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因此,即便企业拥有专利并主动出击,也可能在诉讼中"赔了夫人又折兵"。在企业的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之后,对方也许会用其他专利来起诉该企业。

 

发明和实用新型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由此可见,在中国,以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保护范围的专利类型有两种:发明和实用新型。但是,由于二者审查机制的不同,二者的稳定性也不一样。

具体而言,发明在审查过程中经过了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审查员会对该专利申请日前国内外的专利、非专利文献、其他出版物等进行详尽的检索,再来评价该专利申请中的技术内容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实用新型仅经历了初步审查,审查松的时候主要是审查格式、专利法第5条和专利法第25条等,有一些没有新颖性的实用新型也能够蒙混过关,对于拥有这种没有新颖性的专利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侵权的可能性就相当大。近年来,专利局加大了实用新型的审查力度,新颖性问题基本上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仍无法明确,因此,其稳定性也不如发明强,比较容易被竞争对手无效。

而且即便专利稳定性好,还是会存在基础专利和改进专利的问题。

 

缴费和保护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专利的保护是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则专利成为公共资源。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需要每年缴纳年费,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则专利权终止,如此企业将丧失该专利权。有些企业以为只要有了专利证书就可以长期保护,而不知道需要每年足额缴纳年费,结果导致专利失效。此时,竞争对手就可以趁虚而入,用其专利起诉该企业。

这样说来,企业要专利证书岂不是毫无用处?非也!就像"钱不是万能的,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一样,专利不是万能的,没有专利是万万不能的,在科技日益发达,人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没有专利的企业就像是没有穿防弹衣而在枪林弹雨中奔跑一样,很容易被专利的子弹击中,有的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甚至是整个行业的生存,最典型教训的就是DVD产业,该产业经历专利风波后,迅速从一派繁荣变为一片萧条。

综上所述,企业拥有专利证书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基于此,笔者建议各企业主:

第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加大研发力度,最理想的是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并取得基础专利,实在没有基础专利,也可以退而求其次,获得一些改进专利,如果改进专利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实很好,还可以尝试着与基础专利拥有者之间进行交叉许可。

第二点,专利的撰写质量直接影响后期的授权、维权、无效等程序,因此找靠谱的代理机构十分重要。

第三点,企业应当注重专利挖掘和专利布局,形成严密的专利保护网,提高保护力度。

第四点, 加大年费跟控力度,防止专利因年费未及时缴纳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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