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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中的“隐性”风险 你了解吗?

来源 : 高智 2018-09-07 16:50    阅读量:3   

1、不规范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章第一部分: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解析:注册商标如果有发生任何改变,须及时去商标局进行相关变更或者重新申请,以免被商标局注销。

2、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二部分: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解析:商标作为一种商业资源,注册成功后,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3、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部分: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原商标的使用范围扩大和标样修改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标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注册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解析:无论是商标的实用范围扩大还是说商标标识本身发生了新的变化,根据商标法都需要提出申请或者重新申请。

5、涉外保护

因为商标有其地域性特征,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仅受我国商标法保护,在他国使用则需要在使用国家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尽可能在定好品牌战略和使用范围后,及时在使用国进行注册,切勿在我国有一定知名度后再去注册,目前国外公司或者个人抢注华企商标的事件也是频繁发生。

另外,注册国际商标,如果涉及的国家比较多,最好先注册马德里商标,再在有效期内进行领土延伸申请,这是最好的一条涉外保护路径。

6、使用证据留存

为了能够有效的应对商标被驳回、异议、撤销的风险,提高驳回复审、异议答辩、撤销答辩的胜诉率,一定要注重使用证据的留存。在商标争议案件类的答辩中,有提供使用证据比没有提供的案子胜诉率要高很多,可以说,能够提供有效使用证据的,最后基本都可以拿回商标权。

使用证据清单

公司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账号、链接的相关截图

能证明公司已大规模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经销网络

公司及门店在门头招牌、经营场所、办公室区域等显示商标图样照片以及显示商标图样的办公用品、宣传册,海报、促销单、员工服装、标签等实物或照片

公司为提高商标品牌知名度所做的广告宣传

公司参加的行业协会,协会会员证书,以及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公司以其他方式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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