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管理,切实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军工技术转化应用,依据《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技〔2012〕34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16〕24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奖励性后补助,是指项目单位先行投入资金,针对国内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军工高新技术,组织开展推广应用研发活动,实现军工高新技术向民用领域转化应用,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为经济社会创造较大利益,经审查通过后,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科研资助方式。
项目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 奖励性后补助工作遵循注重引导、突出实效、科学公正、社会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征集、申请受理、审查核定、公示和异议处理、批复,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科研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科研机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所属单位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单位相关工作。
其他单位原则上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和高校、国防科工局局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国防科工局申报。
项目单位负责编制申请书。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编制。
第二章 项目要求和评定标准
第五条 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或区域特色产业布局和发展重点方向。
(二)所推广技术为军工高新技术,且为项目核心技术。
(三)所推广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国家专利等知识产权。
(四)形成直接推向民用市场的新产品、新系统,投产二年以上并具备一定产业规模,为经济社会创造较大利益。
(五)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
(六)推广应用研发活动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资助。
(七)研发过程和财务资料完备。
(八)符合项目征集要求。
第六条 项目类别按一类、二类、三类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类。
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的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利润率达10%以上;或者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形成的销售收入达10000万元以上、利润率达10%以上。或者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符合国家战略需求,打破国外技术禁运和封锁,实现国产化自主替代,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二)二类。
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的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利润率达10%以上;或者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形成的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利润率达10%以上。
(三)三类。
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形成的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利润率达10%以上。
销售收入和利润率按前二年平均销售收入和利润率计算。
第七条 奖励性后补助额度(以下简称奖励额度)根据项目类别确定:
(一)评定为一类的项目,奖励额度最低为600万元,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二)评定为二类的项目,奖励额度最低为400万元,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三)评定为三类的项目,奖励额度最低为200万元,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不同类别项目前二年平均利润率以10%为基数,每增加5%,实际奖励额度增加100万元,最高不超过该类别项目奖励额度上限。对于打破国外技术禁运和封锁,实现国产化自主替代的项目,奖励额度为8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征集与申请
第八条 国防科工局定期发布项目征集公告,明确相关要求。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项目征集公告要求,组织编制申请书,并正式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
第十条 申请书应随附以下证明材料,相关材料应真实、准确、可靠。
(一)所推广军工高新技术来源于军工任务的证明,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涉及技术许可转让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转让合同(复印件)。
(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新产品、新系统技术水平评价报告,以及用户出具的新产品、新系统使用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近二年度的销售收入、利润率等指标。
(四)推广应用研发活动等相关研发过程记录和近二年的财务报表。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查核定
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组织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形式审查:
(一)项目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
(三)证明材料不齐全、存在明显问题。
(四)申报项目不符合征集公告要求。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书进行现场审查复核。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保密资质。与项目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及人员应回避。中介机构按要求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现场审查复核报告,提出项目类别评定建议,同一年度相同技术类型项目应提出排序建议。
第十三条 现场审查复核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与国家或区域特色产业布局和发展重点方向的符合性,所推广技术为军工高新技术且为项目核心技术的真实性,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的技术先进性,项目形成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率,以及需现场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对中介机构提交的现场审查复核报告进行核定,确定奖励性后补助项目、项目单位、项目类别和奖励额度。同一年度相同技术类型项目择优补助。
第五章 实施奖励
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局向社会公示奖励性后补助项目、项目单位、项目类别和奖励额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署名。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对于实名提出异议的,国防科工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无问题的项目,国防科工局办理批复,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七条 财政部批复年度预算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经核定拨付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申报材料不真实的项目单位,国防科工局在5年内暂停受理其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申请,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项目申报与事实不符、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予以追回,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用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会计事务所等有关机构或组织,以及提供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国防科工局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情况,并作为以后遴选相关工作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申请书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单 位: (填写项目单位规范名称)
(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制
填写说明
1.“项目单位”填写单位规范名称,与封面和审查意见栏中所盖公章一致。“项目主管部门”填写组织申报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的单位规范名称,与审查意见栏中所盖公章一致。
2.涉及合作项目单位的,第三部分“项目研发内容”中应明确合作项目单位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参与的研发人员,“经费投入情况”中应明确合作项目单位的经费投入情况。
3.本申请书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4.采用A4纸双面打印,左侧、简易装订。
5.封面无页码,正文起编页码,页码底部居中。
6.文中标题为楷体,三号,无缩进;正文为仿宋,四号,单倍行距,首行缩进2个字符。
7.要求填写字迹工整,语言简练,内容准确。
8.军工技术推广专项项目为非涉密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项目基本信息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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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 起止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
研发 投入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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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项目类别 |
类 |
申请 奖励额度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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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 |
(说明项目研发背景情况,包括相关技术和产业现状和趋势,所推广军工高新技术的技术来源、技术水平及其工程型号应用情况等。1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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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活动 |
(说明项目研发活动,包括研发目标、研发周期和主要研发内容等。1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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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形式 |
(说明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主要功能和性能指标、技术水平等。1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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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 |
(说明项目形成的经济效益,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情况。1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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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
(说明项目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意义。1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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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主管部门 |
(填写组织申报本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全称,例如XX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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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 |
(填写规范名称,与单位公章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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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企业 □科研院所 □高等院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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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资格证书编号 |
(填写法人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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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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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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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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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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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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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说明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人员构成、专业方向、特色产品及其行业地位;产权结构、资产状况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应说明合作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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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研发背景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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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项目研发背景 (注:说明项目研发背景,包括相关技术和产业历史现状、发展趋势,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所推广军工高新技术在解决相关问题和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方面的优势和特点,技术来源、技术水平及工程型号应用背景情况;项目研发与国家或区域特色产业布局和发展重点方向的符合情况,以及军工高新技术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核心关键地位和作用等。)
2.2 项目研发内容 (注:简要介绍项目研发目标、研发周期和研发主要内容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须说明相关单位的任务分工和主要工作内容。)
2.3 经费投入情况 (注:说明项目研发活动资金来源和经费列支情况。经费列支应真实反映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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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主要研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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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单 位 |
职称(职务) |
专 业 |
承担的主要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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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目成果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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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成果形式 (注:说明项目的成果形式,包括形成的新产品或新系统等,其主要功能、性能指标等。技术指标应具体、量化、可考核。)
3.2 技术水平 (注:说明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或新系统总体技术水平、突破的关键技术及创新点,并明确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或系统的综合对比情况。)
3.3 知识产权情况 (注:说明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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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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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实现的经济效益 (注:应说明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包括新产品或新系统生产能力、销售数量、实现的销售收入、利润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情况。各项经济指标应量化、可考核,并明确相应计算依据和方法,提交项目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4.2 实现的社会效益 (注:应说明项目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意义,前景愿景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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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证明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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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所推广军工高新技术来源于军工任务的证明,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涉及技术许可转让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转让合同(复印件)
5.2 国家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新产品、新系统技术水平评价报告,以及用户出具的新产品、新系统使用报告
5.3 国家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近二年度的销售收入、利润率等指标
5.4 推广应用研发活动等相关研发过程记录和近二年的财务报表
5.5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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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项目单位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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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认真学习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本项目推广应用研发活动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若申请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有关规定,本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项目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单位合作完成的,相关单位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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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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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项目主管部门须签署明确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和高校、国防科工局局属事业单位不填写本部分)
项目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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