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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的专利遇上“非自愿”许可 什么更重要

来源 : 高智 2018-08-23 10:59    阅读量:0   

专利许可是不是都是自愿的呢?有没有可能存在"非自愿"许可的形式?如果有,又是为什么存在这种情况?

答:专利非自愿许可即使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它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为什么要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条至五十八条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法条描述,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主要为了解决国家级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保障专利药品涉及的公众健康、以及推动技术的进步。

总结起来可以认为,强制许可可以说是对专利权的限制措施之一,它的存在主要是为防止技术闲置而增加了专利权人实施专利的义务,同时对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技术垄断市场的行为也作出了限制。

而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专利法本身的设立目的就是促进科技的发展,所以当权利人的行为阻碍了科技发展或者有更大的利益需要保护的情况下,法律必然也会对专利权进行一定限制。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有哪几种类型?

1、满足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为了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规定,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限制垄断的目的。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如何申请专利强制许可?

除了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外,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了: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因此,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可以主动申请专利强制许可的。

对申请人而言,在申请强制许可时,申请人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一份「强制许可请求书」,在请求书中要附具本法所规定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人具备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条件的说明材料。还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接到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请求进行审查,审查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是否属实,并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内陈述自己的意见。国家专利局审查同意以后,获得专利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与专利权人订立许可合同并向其支付专利使用费。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

如何申请专利强制许可?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依然要受到限制

1、仅限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不适用强制许可;

2、申请的主体必须具备实施该专利的条件;

3、申请主体在申请强制许可前,已经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实施该专利,但未能在合理长的期限内得到许可;

4、满足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的时间条件,以及从属专利强制许可时,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一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许可;

5、除涉及垄断行为与公共利益限制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6、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7、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

总而言之,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是公权力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而对私权作出的一定程度的干涉,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并防止专利权的滥用、为了维护某种公共利益或公共目,以及为了推动科学技术发展,实现更大意义上的技术造福人类、造福文明发展。

而这其中,除了一些出于公共目的的被强制原因难以规避以外,很多因素都是权利人可以主动避免的。

因为归根结底,技术的保护不仅是为了防止他人侵权,更重要的是使其在被保护的状态下去进行实施,获得成果,从而推动科技的进步,因此权利人也要有意识规范使用自己获权被保护的专利技术,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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